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31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俞晏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2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莊俞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謝依璇」應予刪除。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1行「詐欺集團成員」後增加「(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幣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4日幣託字第C1150304002號函暨檢附之用戶資料、交易明細」。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匯入,再透過購買虛擬貨幣後依指示轉出之方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贓款,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至深且鉅,並斟酌告訴人黃千綾、林巧婷因此受騙,受害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又被告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情形,兼衡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離婚、育有1名5歲之子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9頁)以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具體各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刑度;惟本院考量上情後,認各量處被告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已足收警懲之效。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考量被告所犯屬同質性之犯罪類型,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供稱:未因此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又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至告訴人2人遭詐騙之款項,已遭被告購買虛擬貨幣提領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此部分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惟考量該款項已非被告得支配處分,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洗錢財物享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如仍沒收上開洗錢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號即關於告訴人黃千綾部分 莊俞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號即關於告訴人林巧婷部分 莊俞晏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