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名凱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名凱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名凱因罹患左側中大腦動脈阻塞併左側大腦梗塞,自民國115年8月8日經急診轉住院治療,目前仍有失語症溝通困難、右側肢體嚴重無力,仍住院治療中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115年9月10日函文在卷可佐,可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