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64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調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雅惠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街000號。
理 由被告張雅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本案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5年9月18日起羈押3月。又被告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經本院於115年9月22日審理終結,本院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上訴)及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