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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鍵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傳票、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另案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現住居所不明,對被告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