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原 告 王陳鑾被 告 陳韋鈞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6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