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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潘秀美被 告 陳俊豪

林姵葶

王宥傑

陳冠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