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原 告 蔡至善被 告 羅章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徐豊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同案被告徐豊凱到案審理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黃佩穎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