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原 告 王文志被 告 CHAI SEE CHONG(中文名:蔡時忠,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6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626號判決諭知追加起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檢察官另案起訴後,再向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