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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0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074號原 告 李樂晨被 告 謝庚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4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此有審理筆錄在卷可參。

而原告係在被告所涉該案辯論終結後,始於115年7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章戳蓋於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