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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0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原 告 王聖芬 (詳卷)被 告 廖佑倫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7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佑倫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24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對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