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0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原 告 朱欣慧被 告 陳建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然該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9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且該刑事案件訂於同年7月28日宣判,原告乃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起訴,且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判決駁回。至於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具狀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