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原 告 周世崇被 告 陳瑞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