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原 告 黃鈺婷被 告 姚心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6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