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陳世標被 告 陳凱宥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關於被告陳凱宥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陳凱宥與其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7萬9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凱宥方面:被告陳凱宥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承審114年度訴字第2135號案件中,被告陳凱宥部分業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此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之,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陳凱宥就原告被害事實涉犯罪嫌,亦未認定被告陳凱宥為此部分犯行之共犯,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09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㈢及所犯法條可徵。是從形式觀察,被告陳凱宥既非此部分刑事判決之被告(其所涉部分僅係被害人尤偉騰部分),亦非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即無從對被告陳凱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費用負擔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四、至原告起訴其餘被告部分之刑事程序尚未終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是該等部分應俟其餘被告刑事判決時再為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