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16號原 告 鄭凱菲被 告 郭淑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淑琤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鄭凱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