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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原 告 顏威傑被 告 陳俐綺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