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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374號原 告 潘世禹被 告 LUU ANH MUOI (中文姓名:劉英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5年9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