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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 告 尤偉騰被 告 陳凱宥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凱宥所犯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5年3月11

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5日宣判在案。原告尤偉騰於115年4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又前揭刑事案件目前尚未提起上訴,因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係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基礎,亦應駁回。

㈡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

訴,或俟前揭刑事案件經上訴後,於第二審繫屬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