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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 告 李珊被 告 鄭至能 (已歿)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3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