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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林冠辰被 告 白美如

林和銘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