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游琬容訴訟代理人 游琬君被 告 陳惠彥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2時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