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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 告 廖昱淇法定代理人 郭芷庭被 告 蔡政儒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