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 告 廖昱淇法定代理人 郭芷庭被 告 蔡政儒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