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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45號原 告 廖山輝被 告 程進榮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進榮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廖山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