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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88號原 告 李正仁被 告 張建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