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原 告 黃淑珍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被 告 賴宥憲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黃英豪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