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 告 楊宗翰被 告 周礦麗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818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礦麗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