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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原 告 林姸彤被 告 鐘芸鈴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115年度金訴字第67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676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