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原 告 劉鳳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被 告 劉鳳娥
劉鳳琴劉鳯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所涉法律關係之存否,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先決問題,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原告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