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陳美𣕵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陳美莉
陳介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庭被 告 陳介洲
居彰化縣○○市○○里○○路○段000巷00號(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