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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預防性家產移轉事件,因本院並無此種類型案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若聲請人之意思係要將財產給與某人,請私下與該人訂立契約,或依民法方式預立遺囑,而非請求本院裁定,並請撤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之聲明。

二、聲請之事實及請求之法條依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