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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李聰賢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洪志賢律師被 告 李采菁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楊孝文律師被 告 李凰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李張夢華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中兩造被繼承人李張夢華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未諭知分配方法,即屬漏未判決。爰考量附表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人間之利益,爰依法為補充判決分割方式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編號26所示之投資) 達聯化工有限公司出資額170萬元 6,587,451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即各3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