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68號113年度婚字第87號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A05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反訴 被告 A06被告即反訴原 告 A07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年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