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聲 請 人 葉潤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本院判決(114年家繼簡字第60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亦同此旨)。倘以判決理由尚未詳盡為由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號裁定同此意旨)。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經查,聲請人並未指明本院判決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何脫漏。故其聲請補充判決,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