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5號原 告 洪耀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蘭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705號土地,就登記所有權人張全成、黃梅英、黃順情、謝鑾嬌之繼承人已辦畢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黃波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妻黃楊玉女未省略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三女黃日華未省略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李黄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夫李鴻禮未省略記事之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
四、黃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夫洪福成未省略記事之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