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楊適仲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楊詩萱
楊王月雲被上訴人即被 告 楊明儒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複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
施坤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