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7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OOO關 係 人 O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4(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二哥,相對人因非特定OOOO,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其姐即關係人A01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申請體格檢查證明書、彰化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體格檢查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據,且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蕭銘鴻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對於本院點呼有反應,對於本院詢問其出生年月日可正確回答,可認得聲請人並知悉兄姐人數,惟不認得聲請人之子,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㈠醫學上的診斷(生物學上之要素):OOOO症。障礙程度:重度。㈡日常生活狀況:個案目前住在OO鄉OO護理之家接受全日照顧,多數時間被約束在輪椅上,不主動說話,也不參與活動;會看電視,但看不懂節目内容。個案仍有OO、OOOO、OOOO、OOOO等OOOO症狀。在經他人準備食物後可自己拿牛奶喝,如廁、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自理,皆需他人協助。個案認得生活常見之物及其用途,如:筆、鑰匙等。可認得鈔票及面額,知道金錢可購物,知道買東西要找零,但不知物價;不會使用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等其它付費方式。㈢身體狀態:下肢萎縮、變型。㈣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言辭簡短、内容貧乏,一段時間後會離題表示想回家。2.記憶力:立即記憶、短期記憶尚可。
3.定向力:部分時間及地點受損。4.計算能力:能算出簡單的算數,如:100-7,但算不出93-7=或100-75=等問題。5.理解‧判斷力:無法理解俚語。部分可類比事物。OOOO,無法回答假設性問題。6.現在性格特徵:少社交互動。7.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OO、OOOO(被人害)、OOOO、OOOO。8.智能檢查‧心理學檢查:重度精神病殘障手冊。㈤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判定的根據:依A04女士目前心智狀況:只能簡短回答,但一段時間後有時會說些不相關的回答。因OOOO症之正性症狀及負性症狀,造成個案溝通、判斷力及現實感損害。OOOO症之症狀及認知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嚴重缺損,是故,難以獨自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㈥回復可能性說明:個案為慢性OOOO症患者,目前經治療後狀況較穩定,但仍有殘餘症狀及功能退化的情形。如不規則服藥可能導致病情再度復發。完全回復的可能性低。㈦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OOOO症,其程度達重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性低。2.OOOO症之程度,『能部分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部分辨識其章思表示之效果』、但 『精神病症狀導致現實感及認知功能受損,金錢、是非對錯等概念缺損』,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未婚,其父母、大哥均歿,相對人原由父母共同照顧,母親過世後,父親因年邁無法單獨照顧,於是將相對人安置於護理之家接受全日照顧,由聲請人及關係人A01共同負擔相對人之費用,因相對人無法自行辦理戶籍遷移及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聲請人及關係人A01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代為處理一切事務,亦同意由關係人A01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關係人A01分別為相對人之兄、姐,與相對人關係密切,由渠等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A02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A04之財產,應會同A01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