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 卓怡萱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相對人之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判決在案,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