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宙○○
E○○G○○複代理人 丑○○
子○○乙○○被 告 F○○
D○○B○○玄○○A○○黃○○J○○○壬○○○卯○○未○○C○○法定代理人 癸○○○被 告 寅○○
地○○午○○法定代理人 申○○○被 告 宇○○○複代理人 甲○○被 告 辰○○
戌○○酉○○天○○亥○○I○○H○○丁○○庚○○戊○○己○○丙○○辛○○巳○○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