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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5 年訴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天○○

B○○D○○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被 告 C○○

A○○玄○○地○○宙○○宇○○G○○○辛○○○子○○辰○○黃○○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癸○○

戌○○卯○○法定代理人 巳○○○被 告 亥○○○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丑○○

未○○午○○酉○○申○○F○○E○○丙○○己○○丁○○戊○○乙○○庚○○寅○○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裁判日期:200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