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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6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完成,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二行中關於「未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之記載,應更正為「為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理由欄第七頁倒數第二行所載「原先因不動產尚未點交」,應更正為「原先因台北市○○○路○段○○○號14樓之4及14樓之5之不動產尚未點交」;理由欄第八頁首行所載「其餘各債權人亦經本院發函徵詢對本件重整完成表示意見,均無異議」之後,應增列「此有本院97年2月5日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先後訊問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人,有訊問筆錄可參」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