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萬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靠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萬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靠行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