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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7 年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壬○○原 告 子○○原 告 己○○原 告 癸○○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未○○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律師被 告 辰○○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複代理人 陳茂食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丑○○被 告 寅○○被 告 庚○○被 告 戊○○被 告 卯○○被 告 巳○○被 告 辛○○(死亡)訴訟代理人 午○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子○○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原告柯博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原告癸○○」誤植為「原告柯博元」,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