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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8 年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英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住○○鎮○○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0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