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 訴 人 辛○
壬○○甲○○戊○丁○
送丙○○○ 住乙○ 住癸○○ 住己○○ 住庚○○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路○○○號十一樓被上訴人 寅○○ 住
子○○ 住丑○○ 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律師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複代理人 陳慧烈律師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端季~B法 官 林金灶~B法 官 胡文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張西武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