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親第四二號 原 告 乙○○ 甲○○右原告因與被告丙○○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