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壹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零壹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肆仟肆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