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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上訴人 即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玖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玲英

裁判日期:200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