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菊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九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外人邱進理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判處徒刑,嗣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經撤銷原判決,判決邱進理無罪,現經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