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 告 吉發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黃呈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僱傭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修義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 告 吉發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黃呈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僱傭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