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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丙○○收 人 劉北元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陸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日期:2002-07-02